处理品不保质量?法院说:No!

TESTCOO/2021-10-22

有人会想当然,处理品、赠品等可以不对质量负责,看看法院对这个案例的审判你就知道自己错了!

 

合肥居民王女士(化名)在一鞋店购买了两双白凉鞋,但两三天内鞋子出现了质量问题,她便去找鞋店要求退货。鞋店表示这两双鞋是处理品,已有言在先“不保质量”,对方是自愿购买。双方最终没能达成一致。女子一怒之下将鞋店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退款并赔偿磨坏裤袜的费用。

 

顾客:退费并赔偿磨坏裤袜费用

 

2016年8月的一天,王女士在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一鞋店购买了两双白凉鞋,鞋子有合格证还有三包说明,上面明确表明此两双鞋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但是鞋子穿一天就坏了,后来修了三次仍然坏,两三天内先后出现扣件断、网面网丝冒丝、戳人等问题,于是我就找他们换,对方却不愿意换,且态度恶劣。 ”王女士称,后来她只得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因为鞋子冒丝戳人等问题,她的三双裤袜也被磨坏了。王女士非常生气,起诉至法院,要求鞋店支付她买鞋费200多元,磨坏三双裤袜费105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700元,另外,她还要求对方支付假冒伪劣产品承诺惩罚费7000余元。

 

鞋店:鞋子是处理品,说过不保质量

 

据了解,当天王女士花了230元购买两双白凉鞋,交易时,鞋店出具了抬头印有“专卖信誉单”字样的票据,票据上在合计金额处写有“不保质量”几个字。

 

但鞋子合格证上载明:产品严格检测检验符合标准为合格品,准予出厂销售。合格证还附有质量“三包”说明:标明是“特价处理品”或次品的,本公司不承担三包责任。

 

因此,鞋店认为,王女士说的不属实,鞋子是处理品,价格很低,因此不保任何质量,而且王女士在购买的时候,鞋店已经有言在先,王女士也知道不保质量,自愿购买的。

 

法院:“不保质量”不是拒退货理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更换、修理等。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

 

一审法院认为,王女士购买的两双鞋子在两三天内先后出现问题,去找商家要求退货,商家仅作维修处理,此案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因此王女士要求鞋店退货未超过法定退货时间,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鞋店以发票上注明“不保质量”为由,拒绝退货,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王女士购买使用商品时,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王女士主张磨坏三双裤袜费105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700元,缺少相关证据证明,法院酌定损失为50元。

 

而因为王女士不能举证证明鞋子是假冒伪劣产品,因此她要求“承诺惩罚费7000多元”,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鞋店退还王女士货款230元、赔偿损失50元,合计280元;王女士返还从鞋店处购买的两双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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