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逼迫商家“二选一”损害市场自由竞争

TESTCOO/2021-10-22

“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多角度下的法律分析”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多角度下的法律分析”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

      11月2日上午,一场主题为“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多角度下的法律分析”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多数专家认为,电商平台逼迫商家“二选一”涉嫌侵害了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害了平台间的公平竞争,并最终可能对消费者权益或公共利益造成伤害。

电商平台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损害商家自主经营权

       说到“二选一”,大家早已不再陌生。早在7年前的3Q大战中,网络用户被逼在360安全软件和QQ聊天软件中“二选一”。而最近几年,天猫和京东两个电商平台在“双11”“618”等网络购物节的竞争中,也频频出招逼商家“二选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研究基地主任薛军表示,电商平台让商家“二选一”,是滥用自己的市场优势地位,是利用自己商业上的优势欺诈或者欺压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的行为。他认为,电商法存在缺陷,只抽象谈不正当、不合理,但什么叫不正当、不合理,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指标,工商执法也不太好判断。他建议,国家一定要有比较明确的支持中小电商的立法或者执法态度,才能够平衡好失衡的权力关系。

       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说,没有自由竞争就不可能有公平竞争,超级大平台垄断企业“二选一”的做法限制了自由竞争,侵害了同行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相关价值链企业当中的有关利益相关人的公平竞争权益。同时,“二选一”的做法也贬损了平台企业的社会形象,特别是很多企业走到一定程度之后,一些大企业家就会说不在乎钱了,但是实际的做法还是“钱串子”。他个人觉得,承担社会责任不光是一个道德要求,也应该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家精神核心不是黄世仁见利忘义,没有担当做土豪企业,而是要有担当、有社会责任感。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晓晔说,这种要求商家在电子商务平台做出“二选一”的目的,毫无疑问是在限制竞争,排除竞争对手。他认为,不能把电商的“二选一”简单视为正常的商业策略。我国已经在2008年8月开始实施反垄断法,这个法律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即便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但它们没有随意限制市场竞争的权利。可以想见,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我国市场上的各种企业必然是在更大程度上感受到市场的压力,这种压力同时也是企业不断适应市场和不断完善的动力。

专家呼吁完善立法 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我国现有对企业之间的不当竞争行为有所规定的法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则明确,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禁止“二选一”行为。该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但由于其对相关行为并没有作出直接的处罚规定,因此,这部法规也就成了一个“没有牙齿的老虎”。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副所长孟雁北介绍,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一度入法。2016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该送审稿是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送审稿增加了“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条款,对4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等,此外还附加了兜底条款。草案还规定,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不公平交易行为,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该条规定在业界引起极大的争议,尤以几家互联网巨头企业的反对声最大。典型观点是“相对优势地位,缺少定量判断标准,主观性太强,很容易产生分歧”。互联网巨头的反对产生了效果,最终在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中,取消了有关“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

       与会部分专家建议通过完善立法,来规范日益强大的互联网企业的行为,促进互联网行业未来的健康、平衡发展。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修改已经进入三审,不知这次的修改能否解决大家关注的电商平台之间的这种恶性竞争。

       今天的研讨会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发展研究基地和方圆杂志社等四家单位联合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