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首修通过,将影响哪些互联网行为?

TESTCOO/2021-10-2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通过。对刷单、炒信、恶意不兼容等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明确规制,以及与《反垄断法》的切割,是新法两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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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闭幕会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稿)以148票赞成、一票弃权表决获得通过。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于1993年公布并实施24年后,这一被称为“市场经济宪法”的法律首次进行大调整,回应市场竞争秩序和形式的变化。

自酝酿修法以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每一版草案都在学界和业界引发热议,各方意见不一。今年2月起经历三次审议后,最终尘埃落定的修订稿中,除对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规定的增补外,新法一大特色为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除了对经营者自己产品的虚假宣传外,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查处。像‘网络水军’等不法经营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11月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局长杨红灿指出,新法将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将更好地为消费者负责。

“互联网专条”落地

除在虚假宣传条款中加入“用户评价”等适应电商网购的内容外,修订稿第12条明确,“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事实上,就这一被称为“互联网专条”的制定而言,《财经》记者了解到,就是否有必要专门为其设立条款以及其具体表述,业界和学界曾展开激烈辩论。有声音认为,互联网技术及商业模式发展变化很快,很多行为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或跨界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宜过多干涉作出判定。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介绍,另一大争议点在于,第12条所列举的诸如强制目标跳转、误导用户卸载竞争对手程序等行为,在实践中已不多见,多为数年前网络上常见的恶意竞争现象,如今看来稍显落后。而对近来频发的数据抓取争端等,如华为与微信数据之争、微博与今日头条之争,未能在法条中得以体现。

不过,随着近年来诸如流量劫持、恶意不兼容以及误导用户的行为引发多次探讨,学界和业界多数声音赞成对“互联网专条”的特别规定。周汉华指出,这一条款也体现立法机关对这一领域愈发常见的不正当竞争态势的密切关注,未来执行时需配合修订稿第2条一般条款适用,结合《合同法》、《网络安全法》等不同法规维护互联网竞争秩序。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周辉表示,由于修订稿第2条在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增加了“消费者”元素,可以把互联网环境下许多商业竞争强迫消费者“二选一”的恶意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对于竞争秩序的维护和消费者权益的保障都有很大进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指出,在此前一版送审草案中曾出现的列举行为中,存在重合以及措辞含糊宽泛的问题。而通过的修订稿中,由于删去了“许可或者授权”这类更适合用于描述法定权利(如知识产权)的用语,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行为规制而非赋予权利,作出更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位的调整。

减少《反不正当竞争法》“霸王条款”适用

互联网专条的增加也将减少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过度适用现象。第二条指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由于涉及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形式新颖难以援引具体法条,实践中法院常以这两个原则对具体竞争行为作出判定,因而这一条款也被许多互联网业界称为“霸王条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指出,法院高度依赖一般条款做出裁决,不可避免地会发生裁判者将个人主观判断带入到案件裁判中,使得案件处理结果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可预见性。而对于诸如能够通过《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解决的案件,不应简单地选择一般性条款,因此须严格其适用频率,有了针对互联网竞争行为的专条,这一现象或将得到遏制。

不过,在司法适用中,薛军提醒,法院对这一条款的解释仍应保持谦抑,应鼓励技术的快速更新迭代和创新,而不是对参与到对正常竞争行为的干涉中。

以百度诉搜狗输入法不正当竞争一案为例,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中使用“搜狗输入法”客户端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会自动弹出相关词汇的下拉菜单,用户点击后将自动跳转搜狗搜索结果页面,而非百度搜索页面——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恶意仿冒、混淆搜索框和搜索结果,劫持百度流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曾产生较大争议,法院最终支持了百度的诉求。薛军则认为,将输入法与搜索行为结合,实质为将两个场景结合起来的商业模式创新,也方便了用户的使用,不应构成不正当竞争。

薛军指出,技术创新必然导致现有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影响他人市场份额并形成竞争优势,不能因此就判定不正当竞争,需对具体技术,以及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综合判定。

与《反垄断法》切割

除对互联网领域的恶意竞争行为的规制之外,本次修订过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将得以较为清晰的分割,是为另一大亮点。

例如,现行法规中的“禁止搭售”规定将被删除。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的修改情况记录中写道,对搭售行为的规范,应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为前提,《反垄断法》对此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应允许其自主设置交易条件,购买者如不愿接受该条件,可以选择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这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活动,不宜予以干预。

周汉华表示,另一曾体现在最初送审草案中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理论争议过大,与《反垄断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边界不明,在特别是网络时代产业上下游关系复杂的情况下,易导致执法机关的权力扩张,因而受到学界和业界一致反对。修订稿中这一条款亦被删除。

周辉指出,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现了调整功能意义上的瘦身,不再涉及属于《反垄断法》的内容,将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执法上的混乱。